曾琪富
一、研究目的
每個督導都有從新手督導成為資深督導的角色,研究者即是從實務工作者角度,開始累積實務經驗,接著成為一名社工督導。透過累積督導經驗的批判反思性的觀點,累積淬練自己的反思學習歷程,期待本研究可以提供即將成為督導者之參考。
二、研究方法
本研究是依據Davys &Beddoe (2010)所提出的批判反思性督導(Critically reflective supervision)為實踐理論基礎,整理個人從實務工作督導的經驗,透過反思性的對話敘事書寫,分析產出批判反思性督導實踐技巧。
三、研究結果及結論
在批判反思性督導的經驗中,藉由「事件」的發生,進行「探索」,逐步建立起「實踐」模型。接著評估及督導經驗累積,得到批判性反思的結論,使得督導得以學習及省思。藉由整理與書寫事件、與受督導者的反思性對話,以及個別督導的互動檢視,探索和充實批判反思性督導的學習。也因為與受督導者的互動,反思在從事督導工作歷程,促進更多新手督導的知能,產生更多的反省。
在督導歷程中,個別督導往往是最常使用的方式。在研究者者的督導歷程中,有一次的督導經驗讓研究者會重新檢視反思歷程:
「受督導者服務小怡的出養案件討論中,受督導者告知對於一個已經7歲的小女孩來說,雖然為市府監護案件,惟在思索小怡的出養案件上,受督導者仍有許多的掙扎。對於受督導而言,已經服務小怡家中1、2年時間。阿姨一直希望不要讓小怡出養,然而案阿姨還需要照顧兩個分別為智能障礙輕度及中度的兒童,以及一個具有自殺病史的案外祖母。雖然案阿姨家中一直希望小怡不要出養,也為此開家庭會議,協調家中照顧者以及工作權的分配問題,然而面對只有1-2個經濟人口,光是要負擔原本家中的經濟狀況便顯吃力,更何況要爭取小怡監護權。然而面對小怡越來越大,出養機率將會更顯渺茫,在時間的壓力下受督導者也期待與督導討論。」
當「事件」的發生已經是受督導者服務的個案。受督導者看到案家的努力,然而案家的改變仍顯緩慢,以及案家目前的狀況不論在照顧人力以及經濟上,都無法再加入小怡的狀況下,參照過往案外祖母的自殺病死,甚至有再其他家族成員的兒童面前自殺過。種種危險因子的考量,似乎讓小怡出養是最佳的選擇。
然而對於受督導者而言,因為「事件」而喚醒意識,研究者與受督導者進行事件的討論,釐清受督者的困境以及希望研究者期待的作法。研究者帶領受督導者進入「探索」,此時區分兩部分,一部分為「反思(reflection)」,另一部分為「概念化(conceptualization)」[1]。在反思的歷程上,研究者帶領受督導者,置身於事件中,讓受督導者影響進行經驗的反思及查證。再這樣過程中,會讓受督導者看到因為自己的感受、經驗、文化、價值觀等因素而影響事件的判斷。在這過程中,受督導者發現因為自己的宗教信仰,以及自己的族群身分[2],而影響價值判斷。而在概念化上,則屬分析觀點,督導者再次帶領受督者重新檢視理論、法規等規定,再重新評估小怡的出養處遇。
再這樣的討論歷程中,受督導者受到挑戰及理解自己過去生命歷程,以及特有的文化模式。然而研究者雖為督導,然而面對這樣的歷程,也重新檢視自己的處遇建議是否符合文化、價值脈絡。提升督導的專業敏感度及專業承諾,讓研究者基於對多元性以及多樣性的知識肯認,持續批判自我的反思,更充實成為督導者在批判性反思督導實踐的思維。
[1]曾煥裕、劉曉春譯,Allyson Davys,Liz Beddoe著,社工督導:理論與實務,頁107-109,洪葉文化,2016年1月
[2] 受督導者為一名排灣族社會工作者,對於排灣族而言,階級制度為世代所承襲,排灣族是個兩性平等的社會,家族的財產、權利由長嗣繼承。其餘的兄弟姊妹於結婚後搬出本家,另立家屋、家名。因此許多部落出現了女性的頭目。這概念也影響受督導者的服務。(參閱原民會網站,http://www.tacp.gov.tw/home02.aspx?ID=$3081&IDK=2&EXEC=L,2016.12.11)